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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9〕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发〔2019〕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积极鼓励我区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二章  上市培育
第四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结合本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动态筛选一批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培育清单。对企业信息实行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和特点,开展资源对接、政策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五条  搭建政府引导、市场专业机构参与的上市工作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改制、投融资对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企业在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分3个阶段给予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支持。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给予市区补贴资金300万元;
(2)提交首发申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给予市区补贴资金360万元;
(3)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给予市区补贴资金24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市区补贴资金900万元。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一次性给予区级补贴资金600万元。
第八条  境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注册地和纳税地都在我区的,一次性给予市区补贴资金900万元。
第九条  京外A股上市企业到我区发展,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经评定后给予资金补贴,其中:主板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市区补贴资金;中小板、创业板企业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的市区补贴资金;科创板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补贴资金。
第十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自挂牌后3年内累计融资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区级补贴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入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可以参照境内外上市补贴标准申请资金支持,如企业挂牌时已享受区级资金补贴,可补齐差额,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于境内A股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相关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公司主体在境内外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只能申请一次企业上市补贴资金;同一公司主体通过其他渠道申请的上市市级补贴资金,需在申请时一同报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实行总额控制即不超过9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申请执行,申报奖励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经市区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隐瞒不报、漏报或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回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申请企业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或有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将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须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在石景山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如违反承诺,须退回区级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上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区其它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企业上市相关的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石景山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16号)同时废止。

政策图解链接:http://www.bjsjs.gov.cn/zwgk/zcjd/20190527/13013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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